工頻耐壓試驗耐壓時間和升壓速度次數規定
工頻耐壓試驗的有關規定,對耐壓時間的規定
國家標準GB311對高壓電器、電流互感器、套管和絕緣子的絕緣結構的耐壓時間規定為:
1、絕緣結構如果主要是由瓷質和液體材料組成,則只需進行1分鐘耐壓試驗;
2、絕緣結構如果主要是由有機固體材料組成,則需進行5分鐘耐壓試驗;
3、由多種絕緣材料組成的電器(如斷路器),如在總裝前已對其固體部件進行了5分鐘耐壓試驗,則可只對其總裝部件進行1分鐘耐壓試驗;
4、當電氣產品需進行分級耐壓試驗時,要在每級試驗電壓耐受了規定時間后(一般耐壓時間為1分鐘或5分鐘)將電壓降到零,間隔一定時間(應大于1分鐘),再進行下一級耐壓試驗。
對變壓器等產品進行感應電壓試驗時,為了降低激磁電流,可以提高試驗電壓的頻率。試驗電壓的頻率不超過100赫茲時,耐壓時間為1分鐘;超過100赫茲時,耐壓時間t的計算公式為t=60×100/f,f一為試驗電壓頻率Hz;但耐壓時間不得少于20秒。
工頻耐壓試驗的有關規定,對耐壓升壓速度的規定
在試驗電壓的40%以下時,升壓速度可以是任意的;其后應以每秒為試驗電壓3%的速度升到試驗電壓值。保持耐壓時間后,應將電壓在5秒之內降到試驗電壓值的25%以下,然后切除電源。
工頻耐壓試驗的有關規定,對加壓次數的規定
1、對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干燥和淋雨狀態下的外絕緣試驗時,要求加壓三次。三次試驗中沒有發生貫穿性放電,則認為產品合格。三次試驗中若發生一次貫穿性放電,則應再試六次,如不再出現貫穿性放電,也認為試品合格,否則,就認為不合格。
2、進行絕緣的研究性試驗時,若其放電電壓的分散性不大,一般可取5至10次放電電壓的算術平均值。若分散性較大,試驗次數則應酌量增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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