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力公司電力設備交接和預防性試驗規程基本要求
對試驗結果必須進行全面地、歷史地綜合分析和比較,既要對照歷次試驗結果,也要對照同類設備或不同相別的試驗結果,參照運行條件及環境變化,根據變化規律和趨勢,經全面分析后做出判斷。
110KV以下的電力設備,應按本規程進行現場耐壓試驗(有特殊規定者除外)交流耐壓試驗加壓至試驗電壓后的持續時間,如無特殊說明者,均為1min;其他耐壓方法的施加時間按照有關設備的試驗要求進行。
進行耐壓試驗時,應盡量將連在一起的各種設備分離開來單獨試驗(制造廠裝配的成套設備不在此限),但同一試驗電壓的設備可以連在一起進行試驗。已有單獨試驗記錄的若干不同試驗電壓的電力設備,在單獨試驗有困難時,也可以連在一起進行試驗,此時,試驗電壓應采用所連接設備中的最低試驗電壓。
當電力設備的額定電壓與實際使用的額定電壓不同時,應根據下列原則確定其試驗電壓:
(1)當采用額定電壓較高的設備以加強絕緣時,應按照設備的額定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;
(2)當采用額定電壓較高的設備作為代用設備時,應按照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。
充油電力設備在注油后應有足夠的靜置時間才可進行絕緣試驗。靜置時間如無制造廠規定時,110KV及以下設備靜置時間大于24h。
在進行溫度和濕度有關的各種試驗。
在進行絕緣試驗時,被試品濕度一般不低于+5℃,戶外試驗應在良好的天氣進行,且空氣相對濕度一般不高于80%。對不滿足上述溫度、濕度條件情況下,測得的試驗數據進行綜合分析,以判斷電氣設備是否可以運行。
在進行直流高壓試驗時,應采用負極性接線。
預試周期長短應根據設備的具體情況加以選擇,新投、重要、有缺陷及運行:十年以上的老舊設備試驗周期應縮短,并采取輔助診斷措施。